澳大利亚留学 574类学生签证介绍

  574类学生签证须知(硕士和博士课程)

  以授课为主或以研究为主的硕士课程和博士课程;申请所有类别的学生签证均需填写157A课程。

  经济能力

  1.申请人所提供的资金证明中的每一笔存款都须是在其申办签证前6个月就已经存入银行的,这些存款可以是以申请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存在银行的。不接受申请人所提供的其岳父母、兄弟姐妹、叔舅姑姨等亲属的存款证明。

  2.这些资金必须是存在银行账户上的可利用的现金。在签证评审期间这些资金须保留在银行账户上。资产及不动产不能作为资金担保的证明。

  3.这些资金必须足够负担以下所有费用:

  ·所有学费(各校的学费不尽相同),包括主修课程开始前指定选修的英语课程学费、预备课程学费或大学预科学费、硕士或博士课程第一年的学费;

  ·所有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单身学生每年生活费需12000澳元:

  ——如有配偶,每年需另加35%的生活费;

  ——如申请人有一个孩子每年需再增加20%的生活费(适龄子女另加每年8000澳元的学费);

  ——如申请人有多个孩子,其他子女每年每人另加15%的生活费(适龄子女另加每人每年8000澳元的学费)。

  留学360澳洲部http://au.liuxue360.com)提醒:无论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是否随行,在预算资金担保额时均需把他们的费用计算在内。

  ·个人的国际旅费,此费用因出发地的不同会有所差异(只有当申请人的配偶或孩子与申请人同时申请签证才需计算他们的国际旅费)。

  4.申请574类学生签证可接受的资金来源(无需6个月银行存款的历史):

  ·澳大利亚境外中央政府提供的奖学金;

  ·学校提供的奖学金;

  ·由多边或国际性组织提供的资助;·中央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商业学生贷款或政府贷款——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确实获得批准得到贷款。不接受学习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形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或领地政府提供的奖学金;

  ·公司/企业资助——认可此类资助需基于以下因素:审核该公司/企业确有国际业务往来,并且所申请的课程与申请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在公司的任职相一致,或是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确有培训或再培训的需要。

  5.经济担保的其他原则:

  ·提供的家庭经济担保资金必须与申报的家庭收入相符合;·如上述的资金来源只能承担部分在澳费用,申请人必须根据上述有关经济能力的规定,提供不足部分的资金担保;

  ·不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资金担保的证明。

  英语程度要求

  1.IELTS成绩总分不低于6.0分可申请直接就读主课,或者IELTS总分不低于5.0分,可申请签证,并选修不超过30周的英语强化课程,于主课开始前取得IELTS总分6.0分以上的成绩。根据学校通常的课程时间表来签发学生最多30周英语强化课程的签证(签发的英语强化课程的签证时间可略长于30周)。

  2.如申请人的学费和生活费由以下单位支付:

  ·中国中央政府部门;

  ·多边或国际性组织;

  ·澳大利亚联邦、州或领地政府部门。申请人则可以免于提交IELTS成绩的证明。对申请人英语水平的要求可由录取学校做出相应规定。申请人可以选修不超过30周的英语强化课程。

  3.如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为报读高一级课程申请新的学生签证,可以提供以下英语水平证明:

  ·有关类别的学生签证所要求的最低的IELTS考试成绩(总分);·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在提出签证申请之前2年以内申请人已在全英语授课的条件下获得澳大利亚高中毕业证书;·提交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已在全英语授课的条件下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澳大利亚学历体系中4级证书或以上学历。

  其他有关事项1.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已获得相关的本科学士学位或具备同等学力。

  2.申请人未表明其将在澳就读超过10个月的课程而获得少于10个月的学生签证,申请人则会受到学完后“不得继续逗留”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如无特殊理由,申请人在澳逗留期间将不会获得其他类别的签证。所以申请人不可违反签证规定在澳申请继续攻读其他课程。

  3.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有助于签证评估的材料,包括申请人个人情况介绍,以往签证申请的经历及取得的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学术成就等证明材料。

  4.初次学生签证申请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提出。

  5.申请预备课程(包括英语强化课程、大学预科或其他预备课程)加主课的配套课程,必须申请主课所在类别的学生签证。例如,申请英语强化课程加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申请574类学生签证。如申请人同时能提交所申请的主课和预备课程/英语强化课程的电子注册确认通知书,方可获得有效期覆盖整个配套课程的学生签证。

  6.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品格。针对签证申请表中所填的“品格声明”部分对此项要求进行评审。

  7.申请人如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尚未解决的债务问题,须对偿还此债务做出联邦政府能够接受的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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